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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在南京买房省公积金贷款可异地还款

发布时间:2020-02-22 22:39:26 阅读: 来源:哑铃厂家

12月起在南京买房省公积金贷款可异地还款

昨天,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跨省市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 逐月偿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央行新政,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该办法,从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即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在南京买房且缴存省级机关公积金的市民,可以异地还款了。

谁可享受异地还款政策?

夫妻有一方缴存省公积金

记者获悉,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这类人群可以享受异地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借款人或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之外的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简称主贷人。其中一方在江苏省省级机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简称次贷方,可向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委托支取公积金用于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

举例来说,夫妻二人女方在外地缴存的市公积金贷款,在南京买房时作为主贷方。男方缴存的是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买房时作为次贷方,他们就可以异地还款了。

该管理办法12月1日起,在各地全面实施。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本办法针对省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人群,在全国各地区包括南京买房的市民都可以申请支取。

新政具体要求?

还贷满一年无逾期金额纪录

该管理办法采取年报销制方法。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须满一年及以上,还款信用良好,且无逾期金额;次贷方可以申请委托支取公积金用于逐月还贷。负责人还介绍,次贷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少于申请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次贷方申请支取金额应为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应还款额扣除主贷人在本期间内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额后的差额部分。 时间上的限制比较少,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13个月、14个月。 中心负责人解释,外地人每年来一次中心办理支取事宜。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审核并确定委托支取金额,并出具《支取通知书》。

另外,差额部分大于或等于次贷方在本期间内缴存额的,其申请支取金额为本期间内缴存金额;差额部分小于次贷方在本期间内缴存额的,其申请支取金额为实际差额部分。

办理需提供哪些材料?

非本人办理要提供《委托书》

1.次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3.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主贷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单、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4.主贷人在贷款银行本期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单,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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