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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为供热提议室温不达标应全额退热费《新闻》

发布时间:2020-11-16 02:13:15 阅读: 来源:哑铃厂家

市民为供热提议:室温不达标应全额退热费

购买的商品不合格,消费者可要求退货,购买了不合格热能,凭啥只是减免热费?交了多年的供热费,供热单位从未与用户签订过供用热合同,新条例应该对供热单位提出硬性要求。近日,本报开辟《城市供热条例意见建议征集》专栏后,受到了广大市民的普遍关注。11月28日,几位市民致电本报,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意见与建议。

未签订合同用户可按日少交热费

《意见稿》摘要: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年度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缴热费、办理投诉、依法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相应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市民建议:明确未签供用热合同的责任,对条例细化管理,使条款更具操作性。

据市民刘女士介绍,每年供热期前,供热单位只在居民门前贴张缴费通知单,写着“用户应该与供热单位签供用热合同”的条款,但用户却不清楚供用热合同有啥用。用户交热费时,供热方也基本不提醒用户签合同,使得用户错过了签订合同的时机。

刘女士告诉记者,在《意见稿》中,条例要求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是,该条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具有可操作性。她建议,供热单位是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主体,应该对其提出具体要求,用户每年交热费时,供热方应要求必须签合同。此外,条例中应明确规定,以每年的10月15日为标准,晚签一天供热合同,用户就少交一天的热费。

低于18℃供热方应全额退热费

《意见稿》摘要:退费时段应从首次测温之日起至复测达标之日止。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的,高于14℃(含14℃)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市民建议:取消室温不达标按温度标准减免热费的规定,应该退还全额的热费。

市民李先生表示,居民在商场买件衣服,如果发现是不合格产品,完全可以要求其退货。以此类推,热能作为一种商品,只要低于18℃,无论是16℃,还是14℃,都视作是不合格商品。既然是不合格商品,用户有理由要求退还全额的热费。

李先生还说,自从分户以后,他家的室温就不达标,供热单位也答应减免热费。但是,每年就减免百八十块钱。用户冬天供暖,不是为了减免热费,而是为了能住上暖屋子。如果供热方全额退费,用户便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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